额叶脑膜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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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3/4 16:57:00

一.关于手术

年10月15日,患者李某某因“头昏一周”入住x医院。患者既往有高血压病史2年,口服雅施达控制,自诉疗效可,有心律不齐史、主诉一周来出现头昏,程度较轻,无视力模糊,休息后未见缓解。

结合相关辅助检查,医院头颅CT检查示左顶叶矢旁占位,考虑脑膜瘤可能性大,医方入院诊断“左顶矢旁占位、高血压病。入院后予完善血常规、头颅磁共振、胸部CT、心电图等常规检查,拟择期手术治疗。

患者入院后医方给予了头颅磁共振检查,结果提示:左顶矢旁占位,考虑脑膜瘤可能大。针对左顶矢旁占位,脑膜瘤可能性大。患者入院时主诉有心律不齐史,术前常规提示患者有基础心脏疾患,心电图示:窦性心律;频发室性早搏;异常Q波;逆钟向转位。

心脏彩超示:左房增大;主动脉增宽;室间隔基底段增厚;升主动脉近端小斑块形成;主动脉瓣关闭不全(轻度);二尖瓣关闭不全(轻度);三尖瓣关闭不全(轻度)、肺动脉高压(轻度)、左室舒张功能异常、左室收缩功能正常。

对此,给予了重视,完善了心电图、心脏彩超及两次24小时动态心电图检查,并三次请心内科会诊,根据心内科的会诊意见,给予完善冠状动脉CTA检查,美西律、参松养心胶囊药物应用改善心律失常,并行医患沟通,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猝死的风险增加。11月2日10:00-14:10在全麻下行颅内肿瘤切除术。11月6日术后病理示:(左顶矢旁)脑膜瘤(WHOI级)。

二.手术后

11月8日患者诉头晕不适,坐起时感头晕加重,严重时视物模糊,呕吐一次,为非喷射性胃内容物,量约50ml。11月12日因患者头晕明显,用敏史朗等对症处理症状改善不佳,请老年医学科会诊:患者头晕明显,与体位变化相关,严重时伴视物旋转、恶心、呕吐。11月20日因患者术后第6天开始出现头晕不适,坐起时感头晕加重,严重时视物模糊,同时有心慌、夜间呼吸困难等症状。

11月22日因心内科会诊考虑存在心理因素致心慌、呼吸困难,请老年精神科会诊:患者诉昨日至今未再出现心慌、气喘。查体:神清,时间定向错误,近记忆减退、计算力差,情感适切,部分自知力。11月23日19:08左右患者双手出现不自主抽搐,19:50床边心电图示无心肌活动。

持续床边胸外按压,期间动态监测生命体征,21:16床边心电图提示心肌仍无电活动,血压测不出,床边心电监测提示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欠。11月24日01:04行医患沟通:患者猝死,死亡原因目前不能明确,明确交代家属:死亡确切原因可考虑尸检,交代程序。予出院。

三.医方观点

在对患者李某某的治疗上,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四.医疗过错分析

患者的脑膜瘤诊断明确,行手术治疗有指征,手术本身有致心律紊乱、心力衰竭的风险,且该患者自身有基础心脏疾病,手术风险相应增大,对此医方在手术前已告知患方,患方签字同意手术,表明愿意接受手术风险。故患者最终死亡主要系其自身病情所致。

因患者脑膜瘤病情非急诊手术,脑膜瘤生长缓慢,短期内病情一般不会快速进展,可择期手术。但医方在已经预见到患者的心脏情况会导致术后恶性心律失常、猝死风险增高的情况下,未能更为谨慎,虽给予药物对症治疗,但在患者心律失常未能明显改善的情况下匆忙手术,未能规避其已预见到的术后发生恶性心律失常、猝死率增高的风险;

故与患者术后发生恶性心律失常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加之医方存在的围手术期过早停用美西律,心电监护、护理不到位等过错,也与患者心律失常未能有效改善,最终发生心源性猝死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五.法院判决

根据鉴定意见原因力为次要原因,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本院酌定x医院对患者李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01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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