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癜风的治疗医院 http://www.baidianfeng51.cn/baidianfengzixun/wuliliaofa/294.html市面上的保险产品让人眼花缭乱,
保险合同中条款又长又专业,
有些人在投保时没有理解透彻,
理赔时往往产生各种争议。
买了“保险”,收获的确是闹心!
那么,怎样识别人身险中的“隐形条款”呢?我们梳理了近年来三个典型的理赔纠纷案例,以案说法,提醒大家注意避免保险理赔中的“坑”。让大家购买保险产品时不再花“冤枉钱”。
先有告知义务才能享受权益
01
事实介绍:
刘女士在网上买了某健康险产品,3天后,刘女士进行脑膜瘤切除术,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刘女士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刘女士投保前已经疑似确诊,但投保时未及时告知,因此不予理赔。
刘女士认为,她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向她进行询问,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并且她咨询过在保险公司工作的张某,是张某给她推荐的该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法院观点:
网络投保需通过本人手机进入保险公司的业务网络系统,按要求填写被保险人信息,并在健康告知事项中进行勾选;系统界面对等待期、责任免除等条款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说明,应当认定保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另外,保单业务员对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的询问并非网络投保的规定流程,且张某并非刘女士保单的业务员,刘女士隐瞒病情,存在带病投保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刘女士的主张。
温馨提示:
投保健康险之前,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将保险标的健康状况如实、客观的进行告知,不得隐瞒或捏造事实。此外,投保人可以仅针对被询问的问题进行告知。如遇到不确定的问题,可及时跟保单的业务员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后期理赔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不要忽视保险中的“观察期”
02
事实介绍:
郑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险》,投保后5个月,郑某被确诊为“左上肺腺癌”。郑某申请理赔,却被保险公司告知:其患病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天内,所以不予理赔。郑某认为其在投保时身体非常健康,也对保险公司作了如实告知义务,不存在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法院观点:
合同约定免责期为天,免责条款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的提示,郑某在载有“本人确认已仔细阅知、理解投保提示、保险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等规定,并同意遵守”内容的投保确认单中签字,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免责条款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该条款对郑某产生效力。郑某在理解合同内容后自愿签订合同,不存在违背公平原则的情形,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温馨提示:
保险合同中的“等待期”又称“免责期”,在这期间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同保险产品的“等待期”可能不同。因此建议在投保重疾险的时候可以多方比对保险合同条款,一是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等待期短的产品,二是优先选择出险分别处理的。如果轻症和重疾分开处理,那么等待期内患轻症至少还能继续享有重疾保障。
法条链接:
《保险法》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规定的提示义务。
分清“连续续保”和“保证续保”
03
事实介绍:
张某购买《住院费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投保人已连续投保本保险三年,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并确定保证续保条件后,从第四年开始,被保险人可以享有保证续保的权利”。年开始,张某连续三年投保上述保险。年,即张某第三次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续签合同。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患糖尿病、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等原因,认为风险过高,拒绝张某续保。
张某认为,其已经享有保证续保权利,保险公司不应拒保,因此起诉保险公司。
法院观点:
合同规定的保证续保是指保险公司不能以风险加费、除外约定等方式改变或免除对张某承担的保险责任。但本案中,张某虽然连续投保3年,却尚未进入保证续保状态,保险公司作为订立合同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投保,也有权对当事人的身体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续保条件。因此,保险公司有权在审核张某的续保风险后,作出不予承诺保证续保的决定。
温馨提示:
上述案例提到两个概念,“连续续保”和“保证续保”。
“保证续保”是指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只要提出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必须按照约定费率和原条款继续承保的保证。而连续续保则大大不同,是指合同效力到期时,满足某些条件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继续投保,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投保人连续投保的申请。
对于购买短期健康险来说,保证续保才能真正解决续保问题的后顾之忧。建议大家投保时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