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叶脑膜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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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患者因手术后发生脑梗并发症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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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6月26日原告因“右上肢时有麻木伴行走不稳1年”在家人的陪医院就诊,彼时原告身体机能及意识一切正常,入院后被告择期于年7月1日晚间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原告逐渐开始出现浅昏迷、意识障碍、中度昏迷等病情状况,至今瘫痪在床无明显意识,目前仍在治疗中。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到被告处就医存在医患关系。被告在救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医疗行为,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术前必要的检查缺失及准备不足,原告亲属曾要求更改手术时间,被被告拒绝。

被告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在年7月1日原告亲属签字同意的手术同意书中,并未提及手术可能给原告带来的脑梗死等风险提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若提前得知可能出现因为手术而脑梗死并全身瘫痪情形,原告不会同意进行手术,或选择其他替代医疗方案。

被告及临床医生明知手术可能导致脑梗风险,未告知原告及家属,手术同意书中完全没有提及相关内容,被告未尽诊疗注意义务及合理检查义务。术后原告亲属陪护观察,发现原告四肢异样出现明显瘫痪症状,在原告亲属第四次告知被告后,被告才开始给予处理,被告存在明显延误治疗的过错。

事后得知,该医院进修的医生,根据x医院的进修人员管理制度:“8、进修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如:管理病人、书写病历、开医嘱、手术、会诊、值班、开写处方及进行各项操作等)应由指导医师负责把关及签字,不得独立从事各项医疗工作。”

被告对原告观察极其不负责任,未尽合理检查义务,让进修医生独立管理病人、开医嘱的行为拖延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原告亲属在封存病历时未见麻醉记录等手术必备资料,在病历管理中被告存在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的过错行为。

被告上述种种过错行为最终直接造成原告四肢瘫痪意识障碍等损害后果,给原告的身体及精神带来无尽的痛苦。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

三、医方观点

我方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过高。鉴定意见书认定的医方责任比例过高。患者脑梗属于受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局限无法有效干预的一个情形。所以我院认为该疾病的发生属于手术难以预料的意外,故恳请法院按照次要责任的下限认定医方的责任比例。

四、鉴定意见

医方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及检查、治疗不及时之医疗过错。该过错在患者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程度,鉴定为“次要原因”。患者脑梗死遗有四肢肌力下降,鉴定为一级残疾。护理期评定为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后期可行康复性肢体综合训练,费用-元/日,康复医疗的期限不超过2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简要诊疗过程。患者年6月26日以“双上肢疼痛无力伴行步不稳1年”为主诉入医方x医院住院诊疗。当日22:47手术完毕。7月2日3:00起,患者逐渐出现四肢肌力下降、意识障碍等症状。急查头CT及MR示:双侧额颞分水岭新发梗死,左侧额叶及右侧放射冠梗死。诊断为急性脑梗死(重症)。

2、术式选择和操作。医方在患者入院后进行了相关检查,诊断明确。脊髓空洞症合并小脑扁桃体下疝,并出现脊髓受压损害症状时,手术是唯一有效的治疗办法。医方选择为患者实施寰枕畸形减压术,手式选择正确,术中操作规范,符合相关诊疗指南的要求。

3、术前准备和告知。患者年9月14日颅脑影像检查,显示脑内存在“多发点状缺血灶,右侧颈内动脉颅内段血流信号显示差”的病变情况。医方在患者年6月26日入院后拟行寰枕畸形减压术前,在距最后一次颅脑影像学检查8个多月之后,未能再行必要的头颅影像学检查,据以对患者脑内多发缺血灶等病变的进展情况进行有效的评估。以便根据患者最新病变情况对手术、麻醉过程中,因血液动力学变化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预防措施,并就此风险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针对性告知。医方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错。

4、患者发生急性脑梗死的原因和性质分析。患者年6月26日入院时,查体一般表现良好,语言正常、四肢肌力5级、二便正常。7月1日行寰枕畸形减压术后4个多小时,即逐渐出现四肢肌力下降、意识障碍等急性脑梗死症状。根据手术部位和出现脑梗症状的时间分析,可认为患者脑梗并非手术操作直接损伤所致。

根据患者既往病史、发生时间及发生部位等因素综合分析,可认为脑梗与以下因素有关。即:患者原发脊髓空洞症,颈椎管狭窄及颅内血管狭窄等疾病,并由该原发疾病导致脑内多发点状缺血灶,脑组织代偿功能及对缺血缺氧等不利因素的耐受能力明显下降。

手术过程中因麻醉不良反应所造成的血压波动,致使脑动脉对脑组织的有效灌注不足而发生脑动脉低灌注综合征,并在原发缺血灶的基础上演化成新发急性分水岭性脑梗塞。以其发生的时间和发生机制判断,可认为与头颈部手术存在一定关联,属比较罕见的术后并发症。

5、无法判断医方向患者或其家属将本次手术全麻意外等风险是否进行了全面告知,医方存在麻醉风险告知不足之医疗过错。

6、自年7月2日3:00(术后4个多小时)始,患者即逐渐出现诉肢体无力,意识障碍等症状。患者临时医嘱7:11做头颅平扫,7:20做磁共振,8:35做脑灌注CT。医方在患者已有肌力下降,此后虽经转科及多项辅助检查,仍迟至13:36后方开始使用琥珀酰明胶注射液等具有改善血容量和治疗脑梗死的药物,存在检查、治疗不及时之医疗过错。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x医院承担35%的责任,赔偿原告王某平医疗费.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85元、营养费元、残疾赔偿金.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3元元、康复费.5元、交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6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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